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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技术转让合同/韩召峰

时间:2024-07-22 00:00: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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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技术转让合同

韩召峰


  (一)技术转让合同的范围及其特征
  广义的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狭义的技术转让合同不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我国的《合同法》就技术转让合同的范围采广义的理解。即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在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呆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另依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技术让合同中关于让与人向受让他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技术转让合同中的“使用范围”条款
  《合同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这就是关于技术转让合同中所谓“使用范围”条款的规定。此处所称的“范围”,是指技术转让方与受让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对实施专利技术或使用非专利技术的合理限制,它包含了当事人合法使用作为同标的物技术的物类为界限和活动领域。
  (三)涉及专利权的技术转让合同特别规定
  专利权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其期限性特征。一旦超过有效期限,该专利便进入公有领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呆以自由地无偿地使用。此时,专利权人自然不得就此项专利再行订辛辛苦苦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四)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
  1.一般效力
  (1)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义务;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这是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权利瑕疵但保义务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具体体现。
  (2)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他的义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的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3)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益分配
  所谓有后续改进,是技术转让合同的有效期内,一方或双方对作为合同标的物的专利或技术秘密所作的革新和改良。对于这种走出原有转让技术的新的改进和发展如何分享地,当事人应在合中明确约定。
  2.特别效力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
  专利实施可包括以下方式:第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第二,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亏待蝗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集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2)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又称为非利技术转让合同,或专有技术许可合同,它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转让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对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的合同。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起诉到法院的轻微刑民事案件不能拒不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起诉到法院的轻微刑民事案件不能拒不受理的批复

1951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察哈尔省人民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1950年10月份及11月份工作报告中,均反映:“收案时如系事实不明、材料不具体又无确实证据者;或系轻微的刑民事案件,均退案不收,让其回村进行调解与继续收集材料。”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法院对于诉讼案件,不论刑民事,都不能拒绝受理,虽然在收案后,有时也驳回原告之诉(民事)或做不受理的裁判,但也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来决定,而不能径因收案人认为事实不明、材料不全,或事属轻微为理由,退案不收。(如收案员不是指的普通负责收发工作的人员,而是指审判员值日收案,则是随收随办的意思;如经审查事实不明、材料不全,应一面收案,一面调查。如案情轻微,应为说服息讼,或分别作驳回或不受理的裁判。)政务院与本院于1950年10月13日会衔发布的关于人民司法机关迅速清理积案的指示内第五点提出的“加强值日收案工作”只是“对能及时解决的案件,即时予以解决,对不必或可以不收押的人,即不予收押。”而不是说该案件可以不收。加强区村调解组织,其作用之一就是在一般民事或轻微刑事案件,未进入审理阶段以前,加强其调处工作,以减轻司法工作上的负担。
以上问题,望你院研究后,转知该院纠正。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2]97号



外交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港澳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决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12月19日



  附件: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15项)

  

  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农业部门

  3、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财政部门

  4、收费票据工本费(中央本级)

  海关部门

  5、ATA单证册调整费

  6、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7、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国务院港澳办和地方外事办公室

  8、《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

  9、《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

  10、《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

  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船舶停泊费(各省区市)

  2、铁路用地管理费(内蒙古自治区)

  3、铁路用地管理费(新疆自治区)

  4、借用铁路土地管理费(福建省)

  5、占河(滩、堤)管理费(辽宁省)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15项)

  

  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外交部及地方外事办公室

  1、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

  公安部门

  2、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3、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国土资源部门

  4、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6、采矿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8、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地方水电经营管理费(吉林省)

  2、水利工程水费管理费(吉林省)

  3、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黑龙江省)

  4、港口管理费(黑龙江省)

  5、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山西省)

  6、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广东省)

  7、房屋租赁管理费(广东省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