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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律师职业伦理现状考察启示/杜向前

时间:2024-07-22 16:52: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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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韩国律师是指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委托或由国家机关指定从事诉讼或其它一般法律事务专业法律服务者。韩国律师作为有公共性的独立法律职业者,肩负着促进国民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及法律制度完善的使命。韩国律师职业群体公益服务性职业性质给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职业伦理要求。本文主要就韩国律师职业伦理现状、现行伦理规则规定及其修订和加强韩国法律职业群体及措施及新的律师伦理规则修订动向等进行考察,藉以此并对中国法律伦理完善及建设提供借鉴意见。

韩国律师职业伦理现状考察启示

作者:杜向前 王晓丽

20世纪,韩国社会基于对传统权位主义的反抗、对自由主义思考的扩散、对传统社会价值或结构变革的失望及受西方市民社会作用影响等,呈现出意图摆脱权位主义统治社会关系的倾向和趋势。但韩国司法界利用其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特权,固守传统价值及文化体制,无视韩国社会各阶层的司法改革要求和社会变革趋势。韩国司法界在过去数十年间形成的法律伦理意识也遭到韩国民诟病和指责。

一、韩国律师职业伦理现状

韩国律师是指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委托或由国家机关指定从事诉讼或其它一般法律事务专业法律服务者。韩国律师作为有公共性的独立法律职业者,肩负着促进国民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及法律制度完善的使命。韩国律师职业群体公益服务性职业性质给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职业伦理要求。
韩国《律师法》第1条规定律师担负着维护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及完善法律制度的使命。但韩国律师职业伦理评价却面临拷问。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韩国律师受到惩戒的数量大幅增加。1997年发生的“议政府事件”充分暴露出了韩国法律界内部各种丑恶现象。律师伦理职业的堕落已经成为韩国法律界不得不关注的严重问题。 律师受到惩戒的具体事由主要包括支付案源介绍费、按案件比例分成、违信辩论等呈现多样化趋向。据韩市民团体“参与连带”(People's Solidarity for Participatory Democracy)司法监察中心2007年收集的数据显示,1993年5月份至2007年9月份期间共有345名律师(总人次应为354人次)有过惩戒记录。其中有过2至3次惩戒记录的律师达20多名,约占2007年9月份8300多名执业律师4%。其中1993年至1999年期间有过惩戒记录的律师为186名。2000年至2005年期间有过惩戒记录的律师为111名; 2006年至2007年9月,有过惩戒记录的律师为57名。仅2007年9月份以来,受到惩戒的律师人数就多达20多名。345名受惩戒的律师中,受谴责处分为48例,罚金处分为219例,停止执业处分为100例,取消律师资格的为11例。韩市民团体“参与连带”司法监察中心并于2007年9月27日开设了网络律师惩戒记录检索系统。韩国民在委托律师之前可通过互联网查询该相关律师是否存在因违反职业伦理、违反律师法、行贿等不当行为而遭受惩戒的信息。
“议政府事件”后,大韩律师协会于2000年7月24日对《律师伦理规则》予以全文修订,韩国现行律师伦理规则并于2000年7月29日开始正式实施。随后,大韩律师协会又制定了把律师伦理讲义纳入律师研修科目,开始推行律师职业伦理教育的方案。2003年1月,大韩律师协会开始推行律师伦理意识提高方案,通过组织伦理考试以加强律师职业伦理修养。大韩律师协会新的规定要求“律师应当研修协会制定的律师伦理教育”。韩新律师及从事10年以上业务的律师每年均要接受一定时间的伦理教育。在韩国注册登记的外国律师也要求接受伦理教育。 大韩律师协会于2003年1月在司法研修院举行了一次法律职业伦理科目考试。考试选择开卷方式进行,允许考生把试卷带回去作答,但结果出现了1/3的应试人员抄袭别人试卷现象。 随后,大韩律师协会2003年6月开始推行伦理教育义务化制度,意图加强律师伦理教育。其方案主要内容是作为律师伦理考试制度的措施之一,大韩律师协会根据伦理教育指针把律师伦理讲义作为律师通用研修科目,并使伦理教育义务化。伦理讲义包括如何处理律师与委托人关系、接受委托处理案件时应注意事项等有关律师伦理全部内容。大韩律师协会称为推进律师伦理教育义务化,律师协会章程将明确开业不满2年的新执业律师应当参加律师研修课程,其中伦理讲义也包括在研修内容之列。但在推行律师伦理教育过程方案过程中未对不参加律师研修的律师以惩戒措施,且给予未参加律师以罚金以上处分的措施实施起来也存在诸多困难,导致律师没有研修伦理讲义也没有受到明确的处罚。大韩律师协会2003年1月实施的律师伦理考试和伦理讲义从其实施之日起就引来对其实效性等的非议。在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大多数是抄袭蒙混过关,并未起到应有的教育作用。且律师研修本身并无强制力,未取得明显成效。这些研修生中的多数将被任命为国家的法官和检察官,由此可见韩国当前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已经到不容忽视的严重程度。
2004年9月29日,大韩律师协会开始着手对《律师事务员规则》进行修订。意图采取措施对律师事务所利用“顾问”手段在案源争揽方面的恶性竞争进行约束和制裁。此外,大韩律师协会已经于2007年6月成立伦理规则修订委员会着手对2000年7月24日修订的《律师伦理规则》再次进行全面修订。

二、韩国现行律师伦理规定

韩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到《律师伦理规则》、《律师事务员规则》,都对律师职业和职业伦理有着细致的规定。
韩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均对律师的责任予以明确。韩国《宪法》赋予国民遭受身体拘束时有寻求律师帮助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承担国选辩护人职责、从事公益活动的义务、参与公证业务等职责进行了规定。韩国《律师法》第1条规定,律师担负着维护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的使命。2000年7月24日由大韩律师协会全文修订的《律师伦理规则》则详细地规定了律师的职业伦理纲领和律师职业伦理规则内容。
韩国《律师伦理规则》颁布于1962年6月30日,期间历经1973年5月26日、1993年5月24日、1995年2月25日三次修订。2000年7月24日,大韩律师协会予以全文修订,并于2000年7月29日开始正式实施。韩国现行《律师伦理规则》由律师职业纲领和5章38个条文及2条附则组成。《律师伦理规则》对律师应当遵守的一般伦理、法律职务伦理、律师对委托人的伦理、律师对法院的伦理、律师收费伦理等予以规定。
大韩律师协会修订的律师职业伦理纲领内容包括:1、律师应以保护基本人权和社会正义为使命;2、律师应诚实公正履行职务维护职业名誉和品行;3、律师应致力于法律生活化运动为国家和社会服务;4、律师应促进勇气、睿智、创意法律文化发展;5、律师应致力于民主秩序的确立和抵制不公与非正义;6、律师应尊重友爱和信义,发挥相互扶助合作精神;7、律师应促进国际法律人士之间的友好交流和促进世界和平等七项内容。大韩律师协会并设立伦理委员会、调查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等对律师是否违反相关伦理规定予以监督。
韩国《律师伦理规则》第一章“一般伦理”章节由律师使命、律师基本伦理和律师应遵守外国律师职业伦理规则3个条文规定。其中第1条规定的律师使命内容包括①律师应热爱正义和自由、追求真理,致力于民主秩序的确立。②律师应恪守人权思想基于良心和勇气完成使命。③律师应致力于促进法令和制度的民主性完善;第2条规定的律师基本伦理内容包括①律师应不趋炎附势不贪图财物光明正大。②律师应尊重名誉坚守信义努力陶冶情操历炼技能。③律师应谨持职务不从事损害品行及公共福祉的行为。④律师应不得疏于查明事实真相。⑤律师如无特别事由不得从事与法官、检察官及其他公务员有钱物往来或饮酒或娱乐等可能存在误解的事前接触。⑥律师日常生活应避免奢华而成为简朴生活的模范等6项要求。第3条则规定,律师在处理涉外案件或国际事务时应尊重相关国家律师伦理规则。
韩国《律师伦理规则》第二章“职务伦理”章节由12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有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和规则(第4条)、参与公益活动义务(第5条)、禁止夸大及虚假广告宣传(第6条)、禁止同时在两个事务所执业(第7条)、律师事务所事务职员配备(第8条)、案源承揽禁止事项(第9条)、职业中介人任用禁止(第10条)、诉讼目的转让禁止(第11条)、禁止诽谤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律师(第12条)、禁止介入和轻率评论他人承办的案件(第13条)、禁止从事违法行为(第14条)、禁止教唆伪证(第15条)。该章节规定律师应遵守法令和大韩律师协会及所属地方律师协会的会则、规则、规定、决议事项积极参加组织的活动,律师不得从事有损律师和律师群体声誉和信用的行为,律师在接受委托担任国选辩护人、管理人、财务管理人、管理委员、职务代理人、临时理事、清算人、遗嘱执行人、公诉维持律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解委员等公益职务时应公正正确地履行职务不得接受利害关系人额外的报酬费用,律师应依照大韩律师协会的规定每年从事一定时间以上的公益活动,律师不得向案件介绍人提供介绍费或其它类似钱物或利益,律师不得对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进行协助且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委托人存在犯罪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时应立即中断对其的协助,律师不得怂恿对没有犯罪嫌疑的案件进行起诉控诉。此外,在事务所职员方面作出严格规定,主要内容包括①律师设置的事务职员人数不得超出地方律师协会规则规定。②律师不得配备以争取案源为主要职务的事务所职员。③事务职员报酬不得按案源比例抽取的方式支付。④律师在聘用事务职员时不得有与其他律师竞争或违背信义的行为。
韩国《律师伦理规则》第三章“对委托人的伦理”章节由10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有忠实义务(第16条)、禁止接受委托事项(第17条)、限制接受委托事项(第18条)、不得拒绝委托的事项(第19条)、提交委任状(委托书)事项(第20条)、共同代理(第21条)、禁止接触对方当事人(第22条)、保守秘密(第23条)、财物及证据妥善保管(第24条)、地方律师协会优先调处律师职务纠纷事项(第25条)。该章节规定的律师的“忠实义务”中,明确①律师应对忠实善待委托人。②律师应基于公正立场对委托人咨询或鉴定事项予以必要说明以帮助委托人尽快做出决定。③律师应明确因履行职务过程中的故意或过失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并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尽最大可能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在“不得拒绝委托”的规定中,明确①律师不得因委托人或案件之外的社会一般人责难而拒绝接受委托。②律师不得以当事人贫穷或没有依靠而拒绝接受委托。③律师受法院或其他公共机关或大韩律师协会或所属地方律师协会指定担任国选辩护人、国选代理人、值班律师时应迅速诚实处理不得与一般案件存在差别。接受指定的案件或委托事项与此前已经接受委托的案件丰承利害关系等有正当事由时应说明事由并应予以拒绝。④律师在指定接受担任国选辩护人或国选代理人时不得私下交由他人代为处理,不得收取额外报酬。在“委任书提交”规定中,明确①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向相关机关提交诉讼委托书或辩护人委托申请书,未能提交上述材料不得进行电话、文书、访问等其它任何方式的辩论活动。②律师向公共机关提交法律案件或法律事务的辩护委托书或委任状等时,应事先经过所属律师协会。但因特别紧急情况无法事先予以通报情况时应在提交辩护人选任书或委任状后毫不迟延地向公共机关提交所属地方律师协会通报确认书。在“保守秘密”规定中,明确律师不得发布履行职务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的秘密,但基于公益或委托人授权可在有限范围内予以发布。
韩国《律师伦理规则》第四章“对法院的伦理”章节由3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有尊重司法权威(第26条)、促进诉讼(第27条)、法庭秩序(第28条)等。规定律师应尊重司法权,不得发表有损法院威信及判决可信性的言论尤其要注意对司法权的尊重,律师应遵守出庭时间和提交证据材料时限不得从事以拖延诉讼为目地的行为。此外还规定律师应配合维持法庭秩序不得扰乱开庭秩序、律师在法庭上不得责难对方,辩论或书面材料不得使用侮辱对方的言辞、不得放任法庭或其周围的自己一方人员对对方或对方代理人实施侮辱性言词或使用暴力、师不得收买对方证人或默许自己的当事人从事该种行为。
韩国《律师伦理规则》第五章“费用收取伦理”章节由10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有律师收费的基本原则(第29条)、律师报酬确定标准(第30条)、律师收费书面约定(第31条)、禁止收取额外报酬(第32条)、禁止附条件收取报酬(第33条)、禁止擅自把委托金等转为报酬(第34条)、禁止收取交际费用(第35条)、禁止操纵证据(第36条)、禁止不正当竞争(第37条)、禁止与非律师分配报酬(第38条)。该章节对律师收费的基本原则予以规定,即①律师的使命是维护基本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其职务不是经营和等价交换的商品。②律师作为公共性的职业其报酬不得过多。③律师作为服务国民的职业者,其职务不得成为不当谋取钱财的手段。此外,该章节还对律师报酬应综合案件难易、所需努力程度和花费时间、委托人利害关系等因素妥当决定、律师不得为争取案源而以协商费、感情费及其他费用等与其他律师进行不当竞争等做出规定。
韩国《律师伦理规则》附则包括施行日期和时效规定。附则1规定该伦理规则从2000年7月29日开始实施。
2004年9月29日,大韩律师协会开始着手对《律师事务员规则》进行修订。当时韩律师事务所通过邀请政治人士、高级官员及财界出身人士担任律师事务所顾问的方式,利用这些“顾问”的政治或高官背景优势来争揽案源的作法非常普遍。大韩律师协会修订《律师事务员规则》意图采取措施对律师事务所利用“顾问”手段在案源争揽方面的恶性竞争进行约束和制裁。《律师事务员规则》修正案规定担任事务职员的顾问、事务长、经理等不管其职位名称、收入、选任、录用、委任、委托等任职形式如何一律按工资支付报酬,其职能仅限于咨询或从事辅助事务。事务职员的种类从此前规定的一般职务和技术职务调整为专门职务、一般职务和技术职务三种。修正案规定专门职员指外国律师、会计师、专利律师、税务师或具有相关领域专门知识和经验,辅助从事咨询或其它法律事务人员。修正案还规定,律师除全额支付给事务职员工资外,不得以案件提成、案源介绍及各种诱惑性条件等名目再支付额外的钱物。修正案还包括律师在以顾问形式挪用事务所职员时,不得在各种媒体发布有关发布夸大顾问收入的虚假广告或其它违反律师广告相关规定的广告。

三、韩国律师伦理规则修订动向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市场的开放,韩国公司律师、公职律师等新的律师职业领域及法律市场外国法律咨询师制度等新变化的出现,使得大韩律师协会基于“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国际准则的伦理规定”的考虑,开始着手对现行的《律师伦理规则》进行修订。大韩律师协会称现行《律师伦理规则》(2000年7月24日修订)过于原则和形式化且不适应时代需求,此次全面修订的伦理规则最为突出的特征是将充分考虑到律师职业兼具的公益性和营利性特性,使其巧妙的融合在职业伦理规定中来。此外,修订将本着“必要的规定将更加予以强化,不必要的规定将予以放宽限制”的基本方向进行。《律师伦理规则》全面修订主要内容将围绕“更加强调维护品行义务,不得因职务以外事由获得利益、严格限制律师从事双方代理行为、杜绝通过经纪人(Broker)承揽案件”等进行强化。此外,有望对此前不管从事何种职务,律师一律应严格适用品行维护义务适当放宽限制。
2007年6月,大韩律师协会成立伦理规则修订委员会(委员长韩富焕律师) 以对现行《律师伦理规则》(2000年7月24日修订)进行全面修订。委员会计划在未来9个月内完成修订委员会试行草案,提交由常任理事会讨论后并于2009年1月向定期大会提交修订议案。修订案主要内容及动向如下。
1、强化双方代理规定
“双方代理”行为将如何规定是此次修订案最为关注重要内容之一。伦理规则修订委员会称修订案将可能更加严格限制“双方代理”行为。但是反对意见认为对此不应规定更多的限制。比如,假设律师已经接受A当事人委托,此时B当事人也委托该律师处理与A有关的事务,但两个案件之间并无关联关系,那么即使未取得同意亦可接受委托。但反对意见认为这种情形违背了律师的保密义务和忠实义务。伦理规则修订委员会正就是否引入应争得“对方同意”的规定进行争论。
2、禁止接受经纪人介绍案件
韩律师界一真以来存在“通过职业经纪人介绍案件”的“痼疾”问题将可能在此次伦理规则修订中予以严格限制。修订案正在就全面禁止“接受法院或警察、检察等司法机关公务人员介绍的案件的行为”进行讨论。不仅如此还将制定新的规定以明确禁止矫正机关或医院向律师介绍案件,但“相关机关职员如果与律师存在亲属关系情况将不在禁止之列”的规定也在讨论之中。大韩律师协会官员称如果伦理规则修订案引入上述严格限制条款,这将大大规范律师业界的执业秩序。此外,修订案将采取措施对“律师以各种名义额外收取或增加委托费用”的行为进行限制。
3、适当放宽律师品行维护义务限制
修订案将规定律师的该项义务仅限于履行律师职务范围内。现行《律师伦理规则》规定,不管是否从事律师职务一律严格要求适用“律师品行维护义务”,本次修订有望得以放宽限制并仅以履行职务为限。此前韩国律师常因职务以外的个人生活中的细小疏忽而遭受伦理规则惩戒。
4、新增企业及公职律师伦理规定
《律师伦理规则》修订案将新增有关企业和公职律师伦理规定。但公正交易委员会或金融监督院等行政部处任职的公职律师接受与本机关有关的案件将可能在一定期间内受到限制。伦理规则修订委员会同时就“禁止行政部处公职律师利用其任职期间获取的信息进行诉讼活动”的规定进行讨论。此外,《律师伦理规则》修订案计划删除《律师伦理规则》中前附的7项伦理纲领而代之以遵守律师伦理价值及支持法治主义等内容。
针对《律师伦理规则》修订动向,韩国学界对新的修订案内容基本持肯定态度。但也有主张认为伦理规则修订案也存在着部分“倒退”现象,比如“报酬规定”部分仍然存在着不足。还有律师主张律师协会制定的标准化律师委托协议书应按类型分别制定,这有助于提高当事人对律师业界收费透明度的信任。此外,另有律师认为1999年律师法修订案废除的律师报酬规定应予重新规定。同时,还有主张认为应明确对“署名委托协议书”方式予以规定。还有主张认为应加强大韩律师协会的伦理教育。现行伦理教育规定律师每年只接受1次伦理教育。

四、韩国律师伦理考察启示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改革发展的活跃期,我国对律师的职业伦理有着严格的规定,从《律师法》到《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都对律师职业和执业操守都有着细致的规定。但是由于个别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没有洁身自好,恪守执业纪律,而丧失了律师的职业理想,日益走向庸俗,最后蜕化法律的工匠。这不仅影响了司法独立,妨害了司法公正,同时也导致民众对律师行业产生了诸多的误解和不信任,降低了律师在社会大众心目中的地位。律师职业不单纯只是为需要法律帮助者提供援助并收取报酬的职业。律师职业是一个公共服务性很强的职业种类,如果缺少了职业伦理将不可避免沦为纯粹的“法律商品”提供者,这与法律规定的律师的职责、使命等公共服务性职能不相符合。
我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使得法律职业群体日益增加。因此,如何重建律师的职业伦理和职业理想,是律师文化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首先调整司法考试通过率或对律师就职去向进行分流。从根源上消除案源无序混乱恶性竞争。律师数量的激增也是导致律师违反职业伦理从事违法行为的主要诱因之一。其次需要加强对司法考试合格人员乃至律师的职业伦理教育。要强化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同时也要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及律师等法律职业体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通过对法律职业者职业伦理为何重要、应具备何种伦理意识等的教育,使法律职业者认识到与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相比,职业伦理提高更为重要。对法律职业群体的不信任必将影响到国家法律权威和不良影响。因此在法律知识日益普及当今社会,树立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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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第205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1年12月3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于广洲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决定废止2006年5月31日以海关总署第149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关于印发《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2000-2005年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2000-2005年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建设[1999]314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后营房部,大型企业集团:

  为了适应二十一世纪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计算机应用水平,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2000-2005年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与问题告告我部勘察设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2000-2005年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

  在建设部“九五”CAD技术发展纲要的指导下,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在CAD为重点的计算机应用工程得到进一步发展,提高了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许多单位和部分地区提前2-3年实现了“九五”发展纲要中提出的主要目标。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推进行业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发展的需要,特制定《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2000-2005年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

  一、现状与背景

  工程勘察设计是计算机应用起步早、发展快、效益高的先进行业之一,许多单位和部分地区微机已普及并实现人手一机,CAD出图率达到100%。一些先进单位正在开发建设集成应用系统,与国际接轨;不少大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正在制定网络化和集成化发展规划;中、小勘察设计单位CAD应用已取得显著成效。工程勘察设计领域迫切需要明确今年计算机应用的发展方向,提高应用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

  计算机应用工程与信息化发展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明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主体是企业,要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立足国情,提高计算机集成系统应用水平,促进向科技型企业的转化,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力,以适应信息时代、知识经济的发展。

  三、发展目标

  以发达国家相应行业现有的水平为参照,加快与国际先进技术接轨的步伐,示范试点单位于2002年,其它勘察设计单位于2005年建成以网络为支撑,专业CAD技术应用为基础,工程信息管理为核心,工程项目管理为主线,使设计与管理初步实现一体化的集成应用系统。随着集成应用系统的建设与发展,促进业务流程优化重构,建成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现代化的工程勘察设计科技型企业。

  四、发展重点

  贯彻“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推动社会生产力跨越式发展”的精神,结合全行业现有的计算机应用基础,参考国内先进单位和发达国家相应行业的实践经验,拟定集成应用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根据各地区、各单位计算机应用水平以及资金、技术力量、单位规模、应用需求的不同,现提出三种发展水平的具体目标:

  国际接轨型:实现本纲要提出的集成应用系统的全部功能,初步实现企业信息化,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

  国内先进型:实现本纲要提出的集成应用系统的主要功能,为企业信息化提供较好的基础,在行业内居先进水平。

  发展提高型:实现本纲要提出的集成应用系统的基本框架及部分功能,为第二阶段实现应用系统集成提供较好的条件。

  开发建设集成应用系统,切实提高应用水平。集成应用系统的基本哲理是从企业全局出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信息集成为核心,彩现代生产技术和管理科学,实现生产与管理的集成,使企业资源共享,高效营运,推动企业信息化,增强企业的综合效益和竞争力。

  对工程勘察类、专业工程设计类、建筑工程设计类的企业集成应用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如下:

  ⒈工程勘察类

  工程勘察集成化应用系统包括以下分系统:

  ·市场经营决策服务与管理分系统

  ·工程勘察一体化分系统

  ·综合管理与办公自动化分系统

  工程勘察一体化分系统是指在一个共享数据、协同工作的系统内完成工程勘察的有关工作,包括以下子系统:

  ·数据记录、采集、分析整理子系统;

  ·工程分析、计算、设计子系统;

  ·工程勘察图文、报告子系统;

  ·工程项目管理子系统;

  ·工程数据库管理与查询子系统

  发展提高型单位应在2005年年底前建成工程勘察一体化分系统和其它分系统的部分功能。

  ⒉专业工程设计类

  专业工程设计类集成应用系统包括以下分系统:

  ·市场经营决策服务分系统

  ·工程项目管理分系统

  ·工程协同设计分系统

  ·综合管理与办公自动化分系统

  ·文档与设计成品管理分系统

  专业工程设计类中的三种发展水平对以上五个分系统的规模及功能要求不同。各单位可根据现有基础和实际要求确定。

  通过实施集成应用系统,促进企业业务流程优化重构,实现以模型为对象的三维协同设计环境,建成一批与国际接轨的现代化专业工程设计企业。

  ⒊建筑工程设计类

  建筑工程设计类的单位在2002年年底前都应建立微机局部网和光盘存档系统。到2005年年底前对国际接轨型和国内先进型的单位应实施企业级集成应用系统。发展提高型单位实施项目级集成应用系统并初步建立企业级集成应用系统。

  建筑工程设计类集成应用系统包括制定适应于单位具体情况的集成应用总体框架和以下网络环境下的分系统:

  ·企业级(含项目级)设计管理分系统

  ·各专业CAD分系统

  ·文档与设计成品管理分系统

  ·综合管理与办公自动化分系统

  通过实施集成应用系统开展协同设计,建立企业的工程数据库,深化各专业CAD应用,提高设计创新能力和确保设计质量。

  五、保障措施

  ⒈加强行业管理,提高全行业信息化水平

  要通过抓好示范试点,加强技术咨询和指导,带动全局,以提高全行业信息化的整体水平。

  ⑴为完成本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抓好以勘察设计单位领导为主体的信息技术与现代集成系统的技术培训。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实新知识,并抓好系统开发和管理方面高级技术人才的培训工作。

  ⑵为更好地开展应用系统集成技术的咨询指导工作,建设部将成立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发展专家小组,重点抓好对示范试点单位和地区的技术支持、系统评癸以及成果评审推广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也可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小组,优选本地区的示范试点单位,开展相应工作。

  ⑶本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特别是系统集成技术应用的深度和广度、企业信息化的发展程度,将作为今后评定资质等级的重要条件之一。为确保系统开展建设的顺利进行,不走或少走弯路,各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或者向各有关机构申请组织专家进行阶段评估或系统评估,争取及时的技术咨询和指导。

  ⑷大力发展自主版权的工程勘察设计软件产品,特别是专业应用软件和图型支撑软件,加快工程勘察设计软件产业建设的进程。软件的开发也商品化要根据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软件管理的有关办法和规定,纳入发展规划。对于有共性、关键性、前沿性行业计算机的应用技术,要集中力量进行开发,避免低水平的分散重复开发。对于进入工程勘察设计领域的软件,特别是对设计质量及建(构)筑物安全有重要影响的软件,要建立评测、审定和登录制度,凡未经审查和登录的软件,不准进入市场。要进一步完成和规范管理机制,加强软件正版化和维护知识产权的工作。

  ⑸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应用的标准与规范的研究与制订工作。

  ⑹建设部拟选部分示范地区,尽快开发建设地区性的行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随着全国建设系统信息网络的完善,最终建成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管理信息网络子系统。

  ⒉加强企业技术创新,抓好信息化基础建设

  各单位应加强技术创新,并抓好以下几项有关实现信息化的基础建设工作:

  ⑴由主要领导挂帅,成立“信息化领导小组”,抓好企业的技术创新。加强充实计算机管理部门,使之真正成为全企业的具有足够职权的信息技术主管部门。各单位首先要做好集成应用系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设计,抓好对系统开发和应用人员的培训,进而做好系统的网、库设计和系统功能的详细设计,健全系统开发建设维护运行以及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体系,加强科研及科研成果转化工作。从组织、人才、资金、设备等方面给予保证。

  ⑵加快企业设计生产与管理工作的标准与规范的建设,促进企业重组、优化设计与管理的业务流程,重视与国际技术接轨。

  ⑶计算机网络、数据库以及在网、库支持下的工程勘察设计与企业管理软件,是集成应用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必须立足使用,分期分批实施,优化节省投资。

  ⑷抓好企业信息资源的开发、规划、建库与信息管理,提高各类应用软件的网络化、集成化的应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