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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对策及信贷管理制度研究/陈禄堂

时间:2024-06-28 13:16: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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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对策及信贷管理制度研究

内容提要:首先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现状不容乐观。本文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
资产的特点和形成原因进行了比较全面的阐述,通过对上市前的工商银行不良资
产的特点和信贷制度的深入分析,阐明了建立完善的信贷制度是控制不良贷款增
长的主要手段和措施。最后采用和国外商业银行信贷制度借鉴和对比的方法,对
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不良贷款 贷款五级分类 资本充足率 核销 以物抵贷


1.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现状分析
1.1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基本概念
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而形成的贷款。
我国曾经将不良贷款定义为呆帐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即一逾两呆)的总和。我国自2002年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该制度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将银行信贷资产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不良贷款主要指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
1.2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估算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降低不良贷款上的确下了不少功夫,如尝试制定严格的信贷管理制度,信贷业务的完全程序化改革,规定降低不良贷款的指标等。但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仍严重偏高,尤其四大国有银行为最。 2004年,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减少3946亿元,下降4.56个百分点,已降至13.2%。这个比例已经远远高出世界银行业的平均水平, 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仍处于高位,不仅已超过《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而且与国际先进银行不良贷款比率应保持在5%以下的要求相去甚远。如果考虑各国有商业银行对外公布的数字相对保守的因素,那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更是可想而知。
表1-1 截至2003年国内各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贷款率
单位:亿元人民币
银行名称 贷款 不良贷款额 不良贷款率
中国工商银行 29578.37 7598.78 21.56%
中国建设银行 17663.88 2679.60 11.90%
中国农业银行 19129.60 6982.03 30.07%
中国银行 18161.89 4085.31 18.07%
合计 84533.74 21345.72 25.26%
尽管我国近年来频频采取诸如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关闭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加强银行监管等一系列措施,但权威人士指出,高风险、低收益仍是国内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问题。
中国银监会研究局副局长杨再平说,2004年主要国有商业银行尽管实现了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的“双降”,但若剔除政策性剥离因素和新增贷款稀释效果的影响,主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实际上是“不降反升”。由此可见,如何控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增长,使其不良贷款率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仍然是国有商业银行乃至我们国家面临的重要课题。
2.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分析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已久,因此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也就比较复杂,其中主要是历史上的原因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因素的影响。当然,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机制方面的缺陷,也是不良贷款形成不可或缺的因素。
2.1历史原因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因素的影响
首要的是计划经济下国家对我有企业的资金扶持转移造成的,而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一大批旧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出现了严重的负债。
这当中,当然首先是因为体制方面的问题。在国有企业、国有银行、政府干预这种三位一体的国有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这个整体对社会欠下的“坏帐”总会以各种形式发生,如:财政补贴、三角债、工资拖欠、垃圾股票、垃圾债券、通货膨胀等。但以银行坏债这种特殊形式发生,其中一个具体的原因,就是从8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逐渐地将国家财政对国有企业的财务责任,转移到了银行。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拨改贷”开始。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主要是政府主导的粗放型经营模式,国有银行根据政府的指令发放贷款,经济转轨后,改革的成本大部分由银行承担了,由此形成大部分不良资产。
政府几乎不再对国有企业投入资本金,企业的建立与发展,主要依靠银行贷款。政策性银行成立前,国家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发放的贷款,也就是所谓的政策性贷款,这些贷款中的大部分后来成为银行的不良贷款。
当时的对国有企业的银行贷款是要有政府批准的,无论是固定资本还是流动资本,都是如此。所谓“国有企业”,很多其实从一开始就没有国家财政的投入,而大多是银行的政策性贷款投资。
第二,当企业发生亏损的时候,政府也几乎不再给企业以财政补贴,而是国有银行对其债务进行延期或追加新债。这样,国有企业经营出现亏损,以前由财政出钱补贴的办法改成了银行追加贷款的办法,这是造成银行坏债增加的一个基本的直接的原因。
可以看出,银行坏债实际上起到的是“财政补贴”的作用。国家建国有企业而不注入国家财政资金为其注资和补贴,而以政府的名义给予国有企业不需审查评定的银行贷款,其结果必然是国有商业银行出现大量不良资产。而政府财政并没有太多的实际损失。国有商业银行在这种政策性投资中充当了类似于“募捐者”的角色,最后的结果是所能够回收的利息或者贷款利息总额很少,甚至会发生全部损失。
表2-1 国有企业资产投资总额中各种融资来源所占比例(%)
国家预算 自筹资金 国内贷款 国外贷款
1970 75.3 23.9 0.8 -
1975 64.4 34.4 1.6 -
1980 44.7 36.5 11.7 7.2
1985 26.4 40.4 23.0 10.2
1990 13.2 43.2 23.6 20.0
1991 10.2 43.1 28.1 18.6
1994 5.0 51.0 25.7 18.3
1996 4.6 50.9 23.7 20.8
1998 7.0 49.9 23.3 19.8
2000 10.4 45.3 25.2 19.1
2001 12.3 47.9 23.1 16.7
2.2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机制方面的缺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下简称中发〔1998〕10号文件)精神,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以下简称“两个确保”),加强社会
保险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监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内容
(一)社会保险监察的内容:一是企业是否按照《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参加养老、失业保险;二是企业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三是在没有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地区,企业是否按时
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监察的内容:主要是国有企业落实中发〔1998〕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的情况,包括国有企业安排职工下
岗的行为是否规范,国有企业是否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和下岗职工是否进中心,是否给每一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以及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二、检查方式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采取巡视检查和举报专查等方式。对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没有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未及时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还要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反映社会保险和下岗
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问题的举报电话,并对群众举报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理。
三、几点要求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监察工作。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两个确保”的一项重要措施。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与有关业务工作机构密切合作,建立经常性的协商会议制度,并认真做好具体工作的衔接、配
合。有关业务工作机构应将企业不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或不参加社会保险及不按规定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情况及时通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进行反馈,形成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
(二)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因经营亏损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商社会保险机构同意,可责令企业与社会保险工作机构签订“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协议书”,确定企业缓缴的期限;对有缴费能力而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应下达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和滞纳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对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不按规定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国有企业,以及对不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行使国家劳动
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的企业,以及严重违法或多次违法屡教不改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并与新闻单位配合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监察执法情况通报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切实解决在监察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有关人员完成工作任务。请各地于1998年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1998年第三季度社会保险和国有
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情况的书面总结材料和统计报表(见附件)报我部法制司。
各地在监察执法中遇到问题,请直接与我部法制司联系。
附件:社会保险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统计表(略)



1998年8月14日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需要日益增长。面临这种形势,人民法院法官队伍政治素质上不适应、业务素质上不适应、人员结构上不适应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因此,解决好法官队伍上述不适应问题已成为人民法院当务之急。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国家审判重任,审判工作开展得好坏,直接取决于法院队伍素质。建设高素质的政法队伍,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组织保证。”队伍建设是法院工作的根基和灵魂,如何抓好新时期法院的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当前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工作,不仅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而且是一项庞大、复杂、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一项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础工作。当前,我国已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给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抓好法院队伍建设的前提。
   常言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近几年来,各级党委加强了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法院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此同时,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甚而比较严重的问题。只有深入了解这些问题,才可能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推动法院实现新的跨越。我个人认为,目前制约法院队伍建设的瓶颈表现在:
   1、法院队伍建设的整体素质与人民法院担负的使命还不相称。当前法院队伍建设的主流是好的,但从整体上看,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不小差距。少数法官责任意识不强,致使错案时有发生;一些法官自律意识松弛,导致外在形象受损;有的法官执法意识薄弱,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个别法官态度不够热情,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声誉,直接损害了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2、法院人事制度改革与科学的队伍管理机制要求不完全适应。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还较慢,难以适应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对法院的要求。如在法官职业化建设方面,法官员额制度、法官助理制度推行的还较为缓慢;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还未完全推开;法官的职务、职级的行政化色彩仍较为浓厚。尤其是法官的职级待遇长期得不到应当解决,严重地挫伤了干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3、法官职业的特殊化要求与法官的现实表现存在一定差距。法官肩扛天平,判断是非曲直,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社会公众要求法官要做到最公正、最廉洁、最讲理。由于历史的、现实的、主观的、客观方面的原因,法官在审判作风、业务水平等方面的现实表现,与公众心目中理想化的法官形象描述和定位之间存在一定差距。当这种差距在审判活动中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后,法官的公信力便会在公众中大打折扣。究其原因,一是少数法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有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之现象,严重损害了法院和法官队伍公正无私、秉公执法的良好形象。二是审判作风有待改进。个别工作人员司法为民的宗旨观念不牢,司法为民意识不强,作风不扎实,对当事人有生、冷、硬、横、推和刁难等现象,审判效率不高,有拖延办案的现象。
   4、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力度还不大,尚未真正落到实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法制的逐步健全,法律调整的范围越来越广,法院调处的矛盾亦越来越多,加之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断出台,法院受理的“疑、难、新、特”案件层出不穷,对法官的知识结构及思维方式的变化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但从目前情况看,法官教育培训工作还存在一定问题。一是基层法院培训机构和基地不健全,培训形式比较单调,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二是教育培训工作没有形成制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特别是基层法院,许多法官多年也难得到专业院校参加培训一次,广大法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审判工作技能难以提高,从而影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三是培训经费严重不足。由于经费短缺,许多基层法院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法官培训工作,致使无法选送法官外出深造。四是由于审判任务和审判力量剪刀叉的矛盾日益加大,随着自然减员的不断增加,审判人员严重不足,法官参加培训学习的时间难以得到保证。
   综上,如何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归根到底要靠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队伍现状和问题
  虽然近年来,基层法院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体制、机制等历史原因,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的影响下,基层法官队伍建设又有着与经济文化发展、人民群众要求不相适应的方面。纵观基层法官队伍现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队伍的整体素质与人民法院担负的使命还不相称。  一是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政治素质高,但业务能力不强,办不成案;有的业务能力强,但政治素质不高,办不好案;极个别干警政治、业务素质都不行,不能办案,缺乏多面手。二是少数法官大局意识不强,创新工作方式能力不足。存在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现象,不能很好地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些案件因盲目适用法律下判,造成当事人上访或上诉,埋下不安定隐患。有的满足于原有的工作思维模式,停留在凭经验办案或机械按法律规定办案。在处理其他事务中,方式单一,思路不灵活,协调能力差。三是个别干警廉政标准不高,廉洁意识不强。仅仅满足于领导不批评、媒体不曝光、群众不告状、个人不出事,“关系案”,“人情案”问题还时不时在个别干警身上体现出来。   
2、法官待遇普遍较低。  法官职业素质要求高,任职条件要求严,但工资福利及职务保障却实行与公务员统一的标准,高要求与低保障形成的矛盾十分突出,造成司法人才流失现象较为严重。在基层,法官所享受的工资待遇不要说与其它高薪行业了,就与公安干警的待遇相比,人均工资相差数百元,同是政法机关,同一级别的法官与警察工资却不尽相同。与此同时,基层法官的职级待遇落实难,基层法院有相当一部分从事审判工作达二十多年的老审判员仍然是科员级,庭长、副庭长落实副科的也很少,年轻法官要想落实职级待遇就更难了,而这批人是法院的中坚,是法院的未来,他们承担的工作压力大,面临的工作环境较差,若政治经济待遇长期落实不了,必将严重影响工作积极性和基层法官队伍的长远稳定。  3、队伍流动机制僵化。  新施行的《法官法》对法律本科学历的硬性规定和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规范化程度及报考条件的提高,再加上国家政法专项编制的严肃性和相对固定性,这在促进法院部门提高队伍素质与工作能力的同时,也给现行的司法体制带来的一定的影响,直接导致了引进人才门槛高,基层法院补充新鲜血液难,人才更新进程慢。虽然近几年形成统一了公务员的招考制度,但由于有的基层法院处于经济不发达地区,干警待遇较差,法院竞争力较小,人才选择面较窄,无法吸引优秀的人才,有的偏远地区招考时人数甚至达不到开考比例。   4、办案质量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一是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只顾及法律效果,忽视了社会效果。部分干警仅满足于已有的知识水平和办案能力,特别是有的办案人员不认真判断案件事实,不认真研究法律规定,主观臆断,往往出现适用法律错误或与法律规定相悖的处理结果;有的同一类型、同一性质的案件其判决结果各异;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扭转,有的案件开庭走过场,开庭准备工作不充分,审判人员对案情掌握不细不严肃,不按规定举证、质证和认证。二是少数干警服务意识差,特权思想较重。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对说情风抵制不力;执法不公、不廉,违反程序执法办案,影响案件审理的公信力,损害了法院公正的良好形象,同时也影响了经济发展环境。 三、加强队伍建设策略
   着力提高干警的综合素质,是抓好法院队伍建设的基础。
   加强队伍建设重在提高队伍素质,提高队伍素质的关键在于加强教育培训。全面实施素质工程,建设高素质职业化的法院队伍,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必由之路。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必须按照“素质全面、作风优良”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教育”,通过各种有效措施或途径,系统教育熏陶法院干警,不断丰富提高干警的思想、作风、纪律和业务素质,从而全面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1、强化思想政治建设,努力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思想政治建设是关系到“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根本性问题,作为人民法院要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政治建院、政治立警”,必须大力改进和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理论体系来武装干警头脑,因为这一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二是坚持搞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以“大学习、大讨论”等活动为载体,深刻把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这个主题,并作为正确道路来坚持,作为科学理论来运用,作为共同理想来追求。不断加强法官的党性修养,增强政治敏锐性和辨别力,坚定理想信念,打牢政治基础,巩固思想防线,使干警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确保法院工作的正确方向,确保法官队伍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质。使每一位政法干警坚信,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我国法治建设才有更加光明的前景;三是坚持用“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干警自觉接受党委、人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争做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四是要做科学发展观的忠实践行者,要树立法律思维、政治思维、经济思维“多维融合”的审判理念,善于从国家、社会、人民、法律多维视角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将司法的原则性与群众工作方法的灵活性结合起来,选择最能体现法、理、情相统一的结案方式,确保审执工作始终服从服务于大局。通过思想政治教育,使广大干警产生向心力、凝聚力,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保证党的各项政策和法律能够迅速、有效、正确地得以贯彻和实施。
2、强化职业道德、作风和纪律建设,培养道德高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法院队伍。一是教育干警树立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职业道德。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加强法院干警的职业道德教育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要严格按照《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干警的职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提高干警对职业道德的认识,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感,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大力倡导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文明办案、清正廉明、刚正不阿的职业道德。二是教育干警坚决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五个严禁”练就过硬的工作作风。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要以加强和改进审判作风为切入点,全面推进作风建设。首先要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司法观念,尽力做到民有所呼,必有所应,民有所求,必有所为,民有所忧,必有所谋,不断拓展司法为民的内涵与外延、努力在体察民心、维护民权上下功夫,积极探索为民、惠民的各项措施,使群众感到矛盾有人管、冤情有人诉、说理有人听。从而更好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克服官僚主义作风,增强司法的亲和力,要统筹兼顾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落实公开制度,以公开促公正,要文明有礼,雷厉风行,维护形象公正。三是教育干警遵守职业纪律,提高队伍整体纯洁性,防止司法腐败。加大监督检查和问责力度,真正把考核评价机制运用到廉政建设中,要千方百计加强法官执法规范化建设,约束法官不当行为。要坚持防患于未然、惩治于已然。要抓源头,培养法官无贪无求、无私无畏的精神境界和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的正派气质,在金钱、权色、关系、人情面前能够坚持立场不妥协,坚守原则不退缩,坚定信念不动摇。切实做到“堂堂正正审案、干干净净做人”。只有加强纪律教育,才能使干警养成“正人必先正己”的行为习惯,树立“廉洁从政、公正司法”的观念。只有纪律严明,才能使队伍在思想上、行动上保持一致,才能使队伍保持战斗力和凝聚力。
  3、强化司法能力建设,努力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司法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法官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司法能力是一种综合能力,突出表现为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广博的知识、精通的法学理论,娴熟的工作技能、丰富的处理社会矛盾经验是对法院干警的一贯要求。干警的业务素质高低,直接决定着整个法院队伍司法水平的高低。只有加强干警的业务素质建设,才能培养造就一支法律精通、业务娴熟、技术过硬的职业化法官队伍。为此,必须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一要健全学习制度,教育干警树立“终身学习”观念,在学习中开阔眼界,增长见识,提高本领,把学习作为提升专业素质和司法能力的重要方法和途径。二要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岗位练兵,提高干警的司法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对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人员,采取任职培训、晋升培训、岗位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分期分批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培养一批岗位专业能手。三要大力开展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努力造就一批专家型、复合型法官。四是鼓励干警参加司法考试,积极为干警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和环境,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逐步解决法官断层现象。四要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作用,适当安排部分干警列席审委会,向委员们学习实践经验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接受教育和启发。
  4、强化法官文化建设,培育符合法官职业特色、具有鲜明时代精神的法官文化。法院文化建设是启迪法官智慧、陶冶法官情操的有效载体。大力加强法官文化建设是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使队伍建设富有时代内涵,富有文化底蕴,富有人文情怀。一是建立文化活动场所。要为法官建立适当的娱乐场所,如图书室、电子阅览室、键身室、乒乓球室、篮球场。二是规范文化互动时间。如规定每周五下午,在没有工作任务安排的情况下,干警可以自由选择参加各种文体活动。三是丰富文化活动载体。不定期举办乒乓球、篮球等各种比赛,组织联欢会、演讲等各种文艺活动,开展法官沙龙、开设法官论坛、法学理论研讨会、法官文化长廊和知识竞赛、庭审观摩以及文艺汇演、书画摄影等文体活动方式,增强法院文化的凝聚力和感染力,努力培养法官特有的职业道德修养,以中国特色的先进法院文化引领队伍建设实践健康发展。
   总之法院的队伍建设是法院的根基和灵魂,关乎于人民法院事业的兴衰与成败。落实司法为民,离不开队伍建设的保障,应当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升司法为民的能力,在新的形势下,做为人民法院,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认识队伍建设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深刻把握队伍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必须把法院队伍建设纳入法院工作的宏观思路,从长远及战略高度作为重要工作常抓不懈。要始终坚持以司法能力建设为核心,以职业化建设为方向,以人为本,健全机制,切实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职业化法官队伍,更好地履行宪法与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光荣使命。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