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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权与人类文明/贾静

时间:2024-07-12 16:27: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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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权与人类文明

贾 静
(济南市解放东路63号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二系,邮编250014)


[摘要]财产权与人类文明具有互动性,即财产权促进人类文明向前发展。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同时我们不能忽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十六大“关于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表述和民法典草案中将国有资产和私有财产作为平等的法律保护对象,确认了私有财产权在我国的保护。
[关键词] 财产权;文明;人权;宪政民主;市场经济
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构成了三项基本人权。而财产权是主要的人权,是实现其它权利的主要工具。纵观整个人类历史,财产权与人类文明具有互动性,即财产权促进人类的文明向前发展。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而全民所有制只能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国家财产对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的职能和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具有重要意义。同时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地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六大“关于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表述和民法典草案中将国有资产和私有财产作为平等的法律保护对象,都从而确认了私有财产权在我国的保护。我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通过完善各种法律制度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对我国社会文明程度的普遍提高,具有至关重要的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私有财产权是道德与善行的催化剂,是野蛮与文明的水岭。
私有财产权的观念是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自然史而形成的。私有财产权是人的天赋权利,而不是动物的天赋权利。这是说,享受私有财产权是人及其生存的一个重要特征。失去了这个特征,人就有可能被贬到动物的地步上,人的自由和生命就可能危在旦夕。享受财产的权利是人成为人的要件之一,是确保人被当人对待的基本权利。从这种意义上说,完全有理由把私有财产权看作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或者说是天赋的权利。
私有财产权受到同等的公平保护的程度越高,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就越高。由多个部分组成的完善的财产权利是一切先进文明的道德核心,是个体自由不可分离的部分。私有财产权使正当地占有财富的欲望合法化。连恩格斯也承认,文明时代从它的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动力: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公有的财富,而是微不足道的单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唯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既然财富与私有财产权同人类的文明如此密不可分地交织在一起,对人类文明的发展起着如此巨大而又不可替代的作用,那么否定了私有财产权的正当性,也就无疑是卸掉了人类文明的推进器。
在实行法治的国家里私有财产权制度的确立,是人们文明方式合作的开始。私有财产权的确立和保障是先进文明的道德内核,只有野蛮时代的人才不知私有财产权为何物,因而也不会去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在法治社会只有骗子、小偷、强盗、土匪、蝥贼才不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尊重私有财产权与否不仅是人类的文明状态与动物的蒙昧状态的分水岭,而且也是文明人与野蛮人的分水岭。不承认这一分水岭,就意味着不承认文明与野蛮的分野,人类与动物的分野。
不可否认,任何社会中都有通过盗窃获取财富的。然而,正是私有财产权的道德性才决定了盗窃行径的不道德性。若是没有财产权,盗窃等掠夺性的行为就成了道德上受鼓励的“见义勇为”。可见,取缔了私有财产权就是放纵对他人财产的盗窃、乃至公开的抢劫,像文革中的那些打、砸、抄、抢他人财产的野蛮行径才能名正言顺、肆无忌惮。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要么是疯人行径,要么是禽兽行径,而绝不是文明人的行径。而制止盗窃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就是强化对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鼓励盗窃的最好办法便是取缔之。
私有财产与财产权是文明社会的标志,衡量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是看私有财产权在该社会中得到保护的程度。处在野蛮状态下的人类根本没有私有财产权的概念。私有财产权可以说是文明人特有权利,是生存和幸福的关键。很难想象,一个连财产权都得不到保障的人,其生命(权)和幸福(权)能平安无事。私有财产权是健全的人性的必要条件,是人类超越自然的必要条件,也是推进人类文明自身的必要条件,更是推进整个人类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必要条件。
二、私有财产权是一切政治权利的先导,是实现 民主的基石。
私有财产权不仅是公民个人的经济权利,事实上也更是政治的权利。私有财产和自由市场经济必须有政治上的保障,否则就会被统治者的滥权所践踏。不仅如此,私有财产权还为民主政治提供了最牢固的道德基础。在保障自由,遏制野蛮的专制方面,私有财产权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私有财产权的确立分散了社会中的经济权力,因而避免了政治经济权力的高度集中,为民主创造了必要的经济条件。
私有财产权总是服务于占有者的目的。在产权个人化的社会中,私有财产权意味着个人有权用自己的财产去服务于自己所追求的目的。在产权公有化的社会中,财产被用来服务于政治制度和政治家的目的。由于政治的功能是让个人的多样化的生存目的服务于所谓的全社会的共同目的,或者说是多数人的、执政一方的、独裁者的目的。 这种共同的目的往往是少数人的乃至一个人的目的。
在法治社会里,私有财产权既是一项经济制度,又是一项政治法律原则,但决不是一项凭有权人的好恶而可以任意废弃的政策。有关财产和财产权的制度安排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而不是领导者的权宜之计。私有财产权的界定与保障愈明析有效,财富的强行再分配的难度就愈大。私有财产越得到保障,损人利已的难度就愈大。个人的财产权与自由市场经济不会自动带来民主,但没有私有财产权与市场,则绝对不会有民主。前者虽不是后者的全部条件,但却是必要条件。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不承认私有财产权却实现了真正的民主。民主在人类文明中的昌盛与私有财产权的逐步确定是同步发生的。
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不仅需要民主,同样需要宪政、法治。它的确立还催生了法治。私有财产权是宪法与宪政所要保护的重点对象,没有对它有效保护,也就没有宪政。政府唯一正当的,合乎道德的目的就是保护人的权利,即保护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没有私有财产权,其他一切权利都必将落空。任何立法机关可以用多数票表决的方式剥夺公民财产权和基本自由的政体决不是自由政体。私有财产权把权利与自由赋予个人,把限制加诸国家,即为了保障财产权来限制国家的权力。所以,私有财产权事关政治正义。广义上的私有财产权还意味着个人拥有的选择自由,其人身的安全和自由、运用其才智的自由。只有公平地保护每个人的财产权的政治制度才是正义的政治制度。没有私有财产权其他任何权利都不可能得到真正行使。私有财产权是个人自由不受限制的权利,是使人权受到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
只有法治国家的宪政民主才把全面的、法律意义的私有财产权变成现实。私有财产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和人类文明的基石具有超法律的性质,人类不能制定毁灭人类文明自身的法律,因而不能制定消灭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障私有财产权的工作早已成为文明人的行动指南。这意味着社会中的财产不能为一个人、一个家族、一家公司或公共权力机构垄断享有。个人可以享有专有权的对象只能是他的能力、他的运气。如果一切财产及其权利归于一身,那么,奴役就近在眼前。可见,私有财产权是象征现代政治文明的宪政民主的亲密的伴侣。
三、私有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繁荣与效率的关键。
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市场主体一律平等,不同性质的经济组织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给财产权的不同主体以同样的法律保护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只有这样,公民才有从事经济活动和支配自己财产的广泛自由,才有创造财富的自由,因而也就能创造出大量的财富。所以,创造财富的自由要落实在社会制度上必然表现为以私有财产权为基石的自由市场经济。可见,私有财产权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转的最重要的条件。私有财产权是人权、经济活动和法律活动的核心,因为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前提,它为人们创造财富提供了最强大的动力,围绕着财产及其权利所产生的冲突是人类事务中最基本的冲突。私有财产权不仅攸关生存的质量和生活的改善,而且给经济增长提供了最强大的推动力,是民富国强的法宝,市场经济的核心。
私有财产权是经济繁荣与效率的关键,经济生活中有一条简单而重要的规律,这就是,除非有特殊的情形,花自己的钱比花别人的更谨慎。所以,保障个人的财产权比废除个人的财产权带来了更高的效率、更高的收益、更低的成本。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没有财产权,拿谁的财产去交易?从这种意义上讲,私有财产权比市场更重要。有人常常发出这样的诘难:私有财产权被用来满足私利。但是利己的行为多半是利他的。自利的本性鼓励每个人尽量用最低的成本生产出最高质量的产品到市场上交易,结果个人受益、大家受益。但交易的前提是个人拥有、占有支配属于他的东西,以实现他的目的。没有这一领域,个人就将不可能有理性的、道德的行为。每个个人的财产权是一个文明的、正义的、自由与繁荣的社会最为关键的组成部分。
民富国强的最有效的法宝就是保障私有财产权。致穷的最便利的办法是不承认任何属于私人的东西,而致富的最快捷的途径就是为民间的财产提供最充分的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决定交易的条件,有权说,“这是我的,任何人想动它必须征得我的同意。”相反,若是私有财产权得不到承认,若是公民通过辛勤劳动所创造的财富不断被人强占或强制充公,那么,他就不可能有极大的热忱去创造财富,社会财富的总量只会有减无增,最终民不聊生,乃至饿殍遍野。人们只有在有权正当占有劳动成果时,才会放手创造财富,这就要求政府公开承诺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对私有财产权与经济自由的剥夺封闭了市场,保护了特权,偏袒了懒惰,禁锢了创造力,从而带来了普遍的贫困和落后,使富国变穷,穷国更穷。在这方面中国人吃过的苦头不可谓少,中华文明也因此长期停滞不前。
现代产权经济学与制度经济学证明,英国、荷兰、西班牙等西欧国家在近代的崛起得益于私有财产权制度的建立以及私有财产权对政府的权力构成的重大约束。在欧洲地中海的历史上,是有了财产权利的分离,才有了个人自由、尊重他人自由的道德观念。文明演进又促进了对法律、正义和私有财产权的共识,而这些国家之间发展程度的差异,则是由这些国家对私有财产权保障程度的差异决定的;同样,东亚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与该地区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程度的不同也可以用私有财产权的尺度来衡量。这对我们如何重新启动中华文明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
四、目前我国私有财 产权的法律保护状况及法治化完善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不同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关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也逐渐完善。1982年颁行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1988年4月12 日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条对现行宪法第11条作了补充规定,增加了有关私营经济的条款,并规定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这就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同年6 月25日,国务院颁发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三项法规,将私营经济的发展和管理纳入了法制的轨道。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11条又作了重要修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规定,更加确认了私营经济的重要地位。
诚然,法律本身不能创造社会财富,但却能有效地刺激和鼓励人们创造社会财富。我国法律对私有财产的各项保护措施也都在不同程度上有利于保障和促进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个体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我国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财富的增长。尤其是1988年我国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后,因私营企业在法律上取得了合法地位,使许多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大步跨入私营企业的行列之中,从而扩大了企业的经营规模和范围。据统计,至1990年底,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有9.8万户,从业人员170.2万人,户均17.4人,注册资金45.2亿元,户均9.7万元。这些私营企业大多是由个体经济发展而来的。以北京市为例,1998年,有1300多家私营企业是从个体工商户发展起来的。1992年以后,受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精神的鼓舞,“下海”之风蓬勃兴起,私营经济发展迅速,许多地区也颁行了一些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新规定,并在实践中加强了对个体经济的切实保护,这些措施都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并且标志着我国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法律已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在当前的条件下,为迅速提高我国综合国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加快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推进我国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法治化进展,应该加强对个体经济和公民个人财产的全面的、有效的保护,为此,需要在如下几个方面尽快完善有关法律:
(1)对各类主体的合法财产实行平等保护。平等保护正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强调公有制的主导地位是十分必要的,但对公私财产应实行平等保护,这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交易秩序形成的条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体现。只有实现平等保护,建立财产秩序和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最终才有利于公有制的发展。当然,从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来看,对公民合法财产是予以充分保护的,但在有关法律文件中,对个体经济和私有财产的保护方面确实存在着一些不合理规定,甚至个体业主与外国投资者同属私人财产所有者,但在保护上却是有差别的。为加强对公私财产的平等保护,我国宪法应明确规定,公民个人财产只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也应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除此之外,还应完善公司法、物权法、合同法、破产法、侵权法等有关法律,在财产的取得和转让、公司的成立和合并以及企业的破产、股票的购买、债券的发行、资产的收购、对财产遭损时的补救等方面都尽可能地对公私财产实行平等保护。
(2)对公民的合法财产实行全面保护。保护财产是我国各个部门的共同任务,因而在完善对私有财产全面保护的法律方面也应从多方面着手。首先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职责权限,完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机制,使之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地方、个人、单位的干涉,同时应对私有财产权的法律限制、征用、征收、罚款、没收、税收等做出规定。当然,宪法也应规定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用,只能由国家为社会的公共利益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且还要提供适当的补偿。
(3)为个体经济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公平竞争是个体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和环境,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由于新旧体制依然并存,各种经济关系尚没有理顺,公平竞争的环境并没有真正形成。对于个体经济者来说,尽管他们在竞争中具有灵活多变、自主性和适应能力强的特点,但在竞争中仍受到许多束缚。从迅速发展我国生产力和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出发,应制定扶植个体经济的法律,尽可能地鼓励和允许个人从事更高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经营活动,尽量减少对个人在经营范围等方面的限制。同时,应尽快制定公平竞争法,保障各类主体的合法竞争行为,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使私营经济在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中迅速发展壮大。
[参 考 文 献]
〔1〕 洛克:《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83年 第77、88页。
〔2〕 汪丁丁 :“哈耶克的‘扩展秩序'思想初论” (中)《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公共论丛》本刊第三辑,1997年。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73页。
〔4〕 汪丁丁:《经济发展与制度创新》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第113页。
〔5〕 刘龙政:“我国个体所有制经济发展阶段性探析”《中国经济问题》1992年第六期







关于2003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2003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财会【2004】40号)


各保险公司:
为确保2003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要严格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第1号)等法规的要求认真编报2003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偿付能力报告应以单个公司报表为基础进行编报,即保险公司对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权益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反映,并按规定进行认可,不需要编制合并报表。
三、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部分新增资金运用形式和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保监发[2003]121号),中央银行票据在认可资产表的金融债券项目中反映。
四、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5号)等有关规定,且拆借对手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外汇拆出资金为认可资产,在认可资产表的拆出资金项目中反映。有外汇拆借业务的公司,其相关监管指标的计算内容也应作相应调整。
五、若公司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各项准备金金额小于通用会计报表中的各项准备金金额,则应在认可负债表附注中披露差异金额和原因。
六、财产再保险公司和综合再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暂时参照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暂时参照人寿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
七、各公司应在2004年4月15日前将偿付能力报告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送达中国保监会。电子文本应采用PDF文件格式,内容、格式、分页等应与纸质文本完全相同。电子文本可用邮寄磁盘或发送电子邮件(ac_jgc@circ.gov.cn)的方式报送。此外,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和监管指标报表还应另外形成EXCEL表格文件报送。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报告的,应以书面申请的方式至少提前15天向我会请求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5天。
八、在报告年度内实际经营期不超过3个月的新公司也应报送偿付能力报告,但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九、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应当编报集团公司自身的偿付能力报告,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平安保险(集团)公司、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暂不编报偿付能力报告。
十、本通知未明确规定的编报要求适用《关于做好2002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3]40号)。


二OO四年一月九日

本溪市农业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本溪市农业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业经1997年1月4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4月1日

         本溪市农业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作用,更好地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辽宁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凡由国家投资兴建或民办公助兴建并已发挥效益的水利工程设施,农业用水单位或个人必须缴纳农业工程水费。
  乡(镇)、村自行兴办和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农业工程水费征收工作。


  第四条 凡属下列范围提、引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农业用水单位,均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农业工程水费:
  (一)由各种水利工程设施直接供水的;
  (二)在水库及其控制工程下游的河道上,两岸堤防之间(无堤的按两岸距河槽各500米计算)引水和提取地下水的;
  (三)在水库设计正常高水位以内的库区农业用水。


  第五条 农业工程水费按每立方米0.03元征收。


  第六条 直接利用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农业灌溉的,每年按下列标准计量:
  (一)水田每亩用水量为600立方米;
  (二)旱田每亩用水量为100立方米;
  (三)菜田每亩用水量为300立方米;
  (四)木耳每千段用水量为200立方米。
  上述计量标准,各地区可根据不同情况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上、下不得超过10%。


  第七条 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利用机电设备取水的,按实际用水量缴纳农业工程水费。


  第八条 农业工程水费当年结算,每年12月底前交清,可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收,也可商请当地农业银行代收。农业工程水费原则上以货币支付,如受益单位或个人支付货币确有困难,可以农副产品按国家规定收购价格作价抵交。


  第九条 农业用水单位和个人都要按期交纳农业工程水费,不得拖延。逾期不交的,迟交部分按月加收5%的滞纳金。对无故拒交或拖欠农业工程水费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十条 农业工程水费作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收自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可逐年结转,继续使用,但不得用于水利工程管理以外的开支。
  农业工程水费使用范围:
  (一)管理人员工资和职工福利、公务费及房屋修缮费;
  (二)水利工程的岁修、养护、绿化、渠道清淤、防渗、防汛工料补助和工程改善、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费等;
  (三)宣传、培训、奖励等业务费用;
  (四)开展综合经营必需的周转资金;
  (五)根据有关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大修基金。


  第十一条 对无故不征收农业工程水费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主管部门不予安排解决水利工程维修、改造、设备更新所需资金。


  第十二条 农业工程水费的使用,要按照财务管理办法与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水库固定资产折旧费,按农业工程水费的20%提取,水库大修基金,按农业工程水费的15%提取。其它灌溉工程用于工程维修和养护的资金,每年不能少于农业工程水费的50%。


  第十四条 水利主管部门必须加强财务管理,管好用好农业工程水费,防止损失浪费。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工程水费管理、使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受益单位和个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生产受到重大损失而无力交纳农业工程水费的,可提出申请,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参照农业税减免办法报送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酌情缓收、减收或免收农业工程水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