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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学教师应具备法律意识的思考/徐卫东

时间:2024-07-07 19:25: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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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学教师应具备法律意识的思考

徐卫东


问题的提出,是近些年来不断披露出的“未成年人犯罪”、“‘园丁’违法犯罪”的案件数量的增加;同时,当今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核心就是人力资源的竞争;但是我国的诸多问题中,“人力资源素质亟待提高”是不争的事实。虽然从大教育观的角度看,解决问题的环节不是中学教育一个方面,但对于培养“高素质人才”后续队伍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角度,中学教师的素质至关重要。
这些问题引发的思考: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政治文明过程中,中学教师应具备什么样的法律意识,才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自己遵纪守法作好表率方面,发挥人民教师应有的作用。本文认为,我国的改革开放、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需要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高素质人才,而“只有高素质的教师,才能造就高素质人才”;这是公理性观点。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条件下,对“高素质人才”定位的诸多条件中,政治法律素质、思想道德品质是不可或缺的必要要件。而培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就必须有一支自身具备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先进思想的,而且能把这种思想转化为教育教学行为的教师队伍;其中教师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则直接影响着“高素质人才”后续队伍的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培养。
从我国政治法律制度建设的进程上看,中学教师至少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意识。
一、明确依法获得教师资格并确定自身的法定地位的意识
改革开放后,我们对教师的法律地位的认识,经历了模糊到明确的过程;尤其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教师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使全社会对教师的合法地位的认识都有了法律根据。
因此,教师自身更要明确,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法定的一种职业资格制度;教师不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干部”,也不是地方政府“官员”;教师资格是由国家对符合相应教师资格条件、并提出申请的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的资格,属于国家资格性质;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限制,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才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这是公民依法获得从事教师工作的法定权利。但是,教师资格只是公民从事教师工作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换言之,具备教师资格者只有在被学校依法聘任后,方能成为教师。学校应根据岗位需要,从具备教师资格者中择优聘任。
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以部长令颁布了《实施办法》,对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作出了补充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属于申请者个人的民事行为,不是组织的、行政行为,更与申请人在什么单位工作没有关系;非依法律规定,任何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均无权拒绝受理符合认定条件的中国公民的申请;同时,申请教师资格的公民所在单位无权干涉。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教育事业进入法制化的、新的发展阶段、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同时意味着,教师的行为不再单纯是道德规范领域的、“糊口养家”的手段,教师的行为必须受法律的制约。
二、自觉学习、贯彻、理解、讲授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精神的意识
中学教师的工作,处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第一线。因此,要想使学生了解“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教师自己就要通过自觉学习,懂得“依法治国”的涵义;明确二十一世纪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与特征;明确现行宪法(82宪法及三个修正案)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在制度上和对全社会的成员在行为规范上的总体要求;这样才可能在进一步贯彻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础上,通过对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精神的正确理解,讲授清楚:“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治理或制约国家权力;“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治权、治吏(官);尤其应避免将“依法治国”仅仅理解为“政府以法治民”,助长权力行使者的专横与腐败。应当明确,政府及其官员首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对象和客体,然后才是“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即“依法治国”第二个层次上的主体;各个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公民(包括教师和学生)和其他组织(包括学校)也要遵守宪法和法律。
在现代法治精神问题上,中学教师切不可“以其浑浑,使人昭昭”。
三、树立平等对待学生及其家长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每位教师都应当明确,教师与学生及其家长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教师在工作中的教育行为,不是行政管理行为,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义务,相应的与学生及其家长之间的矛盾,若要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主要是民事责任。因此,教师不要以“管人者”自居。要学会平等对待学生及其家长,要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教学关系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表现在对学生的“尊重”上。就是指尊重人的尊严,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和责任,尊重人的价值,尊重人在自己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一句话,就是把法律所赋与的权利和义务还给学生。
依法“尊重”学生,就是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就是营造民主、平等、和谐、相互促进的适宜学生发展的教育环境。只有教师首先真正依法“尊重”学生了,才能培养学生“尊重”的意识和能力。
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前提的“尊重”表现在:尊重自己、尊重他人、尊重社会、尊重自然、尊重知识几个方面。
自尊是一个人灵魂中伟大的杠杆,更是“人权意识”的前提;不会自尊的人,无法理解“人权”。人首先要尊重自己,才能尊重他人和社会,也才能获得外界对自己的尊重,也才能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教师必须自己懂得并告知学生,自尊应从认识自己开始,从法律上讲,就是公民资格始于何时:零岁;每个人的基本权利都应依法受到尊重,并且每个人都有捍卫自己人格尊严的权利。公民的民事权利无法定理由,不被剥夺。
“尊重他人”强调“平等”。尊重他人,并不是失去自己,是基于平等,依法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实际上是创造一个良好的平等待人、诚实守信、善于助人,不窥探、干涉他人隐私,宽容大度等法治环境的条件。
“尊重社会”强调遵守法律“规则”。人的权利和义务最起码的体现就是树立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则是尊重社会的底线,因为这是法制社会的基准。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意识是尊重社会的根本内容,没有不承担责任的权力(无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力的责任(也无无权利的义务)。“尊重自然”强调依法保护和爱护环境,明确“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总之,中学教师只有首先具备了与其教师资格相应的法律意识,自己首先依法办事,自己首先学会平等地“尊重”,我国对学生进行的素质教育才能“全面”,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的预防,才能减少一个漏洞;培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才能有更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条件;逐步实现素质教育制度化、法制化的条件才能更健全。


火力发电厂施工组织大纲设计规定(试行)

电力工业部


火力发电厂施工组织大纲设计规定(试行)
电力工业部



1 总 则
1.0.1 为使施工组织设计专业工作从建设标准到内容深度有所遵循,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单机容量50~600MW新(扩、改)建火力发电工程。单机容量小于50MW或大于600MW机组工程可参照使用。
1.0.3 施工组织设计要执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电力建设方针。实现“控制造价,合理工期,达标投产”的目标,满足在基本建设中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的要求。
1.0.4 在设计中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现行《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电力建设行业基本建设预算费用标准及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
2 一般规定
2.0.1 在初步设计中,施工组织大纲部分的内容深度除应符合现行“火力发电厂初步设计文件内容深度规定”的要求外,还应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提供可靠的外部条件,为编制概算提供准确的工程量和使其他专业设计能满足施工提出的要求。根据施工组织大纲编制的概算,应能
指导施工组织设计,并能使静态投资(基础价)起到控制作用。
2.0.2 在初步设计或预设计中,“五通一平”单项工程设计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有方案比选及论证;
(2)有较准确的工程量,以便编制单项工程概算;
(3)有必要的协议文件,使方案与概算能够落实。
2.0.3 在初可、可研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章节内容可参照“大纲”设计深度的要求适当简化,但应对项目外部条件及实施条件从施工组织角度进行论述。对大件运输的可行性及费用要进行论证。
2.0.4 在施工图阶段,施工组织设计专业除应完成院内分工负责的单项工程施工图外,还应参加施工组织设计(纲要和总设计)审查,协助施工单位控制工程造价。
2.0.5 施工组织设计专业应向技经专业提供或确认满足概算编制的相关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租地面积及使用年限;
(2)施工生产、生活区土石方量及全厂取土源地和弃土堆场;
(3)施工生产、生活区拆迁工程量;
(4)施工生产、生活区排水措施;
(5)施工进厂公路、铁路、码头方案及工程量;
(6)大件设备运输及吊装特殊措施方案及费用;
(7)施工用水、电、通信的方案及工程量;
(8)土建、水工及安装专业施工措施方案及工程量;
(9)设备、材料倒运量及运距(当施工场地狭小时);
(10)过渡措施方案及工程量(扩、改建电厂);
(11)施工轮廓进度。
2.0.6 合理施工工期应按照电力部电建〔1997〕253号文的规定执行。
2.0.7 利用外资工程和机组容量与本规定不一致时,可以就近套用,例如单机300~360MW的进口机组可套用300MW机组标准,单机600~660MW的进口机组可套用600MW机组的标准,在设计中还应考虑合资或合作工程中外商提出的合理要求。
2.0.8 扩改建工程的施工组织大纲设计应尽量利用老厂原有设施,减少拆迁,并考虑施工过渡等要求。
3 单独计算费用的项目
3.1 施工总平面及竖向布置
3.1.1 施工生产区一般布置在厂区的扩建端。当场地狭窄时,用地应从严掌握,必要时可以在近处增选部分用地。
3.1.2 施工生活区的布置应以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为原则,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本着永临结合的精神论证施工与电厂生活区合建的合理性。
3.1.3 施工生产、生活区用地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施工生产、生活用地控制指标(公顷)
--------------------------------
|地区类别| 机 组 容 量 | 生产用地 |生活用地|
|----|-------------|------|----|
| | 2×50MW | 11 | 3.0|
| |-------------|------|----|
| |2×(100~125)MW| 14 | 4.0|
| |-------------|------|----|
| Ⅰ | 2×200MW | 18 | 6.0|
| |-------------|------|----|
| | 2×300MW | 20 | 6.0|
| |-------------|------|----|
| | 2×600MW | 23 | 7.0|
|----|-------------|------|----|
| | 2×50MW | 12 | 3.0|
| |-------------|------|----|
| |2×(100~125)MW| 15.5 | 5.0|
| |-------------|------|----|
| Ⅱ | 2×200MW | 19 | 7.0|
| |-------------|------|----|
| | 2×300MW | 21.5 | 7.0|
| |-------------|------|----|
| | 2×600MW | 24 | 8.0|
|----|-------------|------|----|
| | 2×50MW | 13.5 | 3.5|
| |-------------|------|----|
| |2×(100~125)MW| 17 | 5.0|
| |-------------|------|----|
| Ⅲ | 2×200MW | 20 | 7.0|
| |-------------|------|----|
| | 2×300MW | 23 | 8.0|
| |-------------|------|----|
| | 2×600MW | 25 | 9.0|
--------------------------------
3.1.3.1 表3.1.3中指标不包括距厂区较远的灰场,水源地及相应管线的施工用地,这部分用地可根据施工实际需要安排,并分别计算其租用年限。
3.1.3.2 施工生产、生活用地以租用为原则;对于计划前后两期连续扩建工程的厂区用地,可按规划容量一次征用,但必须作为施工用地充分利用并相应减少施工临时租地。
3.1.3.3 当主厂房为钢结构时,按0.9系数调整施工生产区用地。
3.1.3.4 单台机组施工时,按0.8系数调整施工生产、生活区用地,当一次建设3~4台机组时,施工用地原则上不超过3.1.3规定范围。
3.1.3.5 施工生活区建筑物以楼房为主,平房为辅,以节约用地。当确需多建平房时,应做专门的论证,经审定后,占地可适当增加。
3.1.3.6 当厂区预留脱硫场地时,应相应减少施工区用地。
3.1.3.7 地区类别应符合表3.1.3.7的规定。
表3.1.3.7 地 区 类 别
-------------------------------------
类 别| 省 市 自 治 区 名 称
---|---------------------------------
Ⅰ |上海、重庆、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
|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Ⅱ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宁夏
Ⅲ |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甘肃、青海、新疆、西藏
-------------------------------------
3.1.4 厂区扩建端的施工生产区竖向布置(含排水系统)宜与厂区统一规划,进行土方平衡,当土方工程量较大时,在满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阶梯式布置,施工生活区与远离厂区的水源地、灰场及管线等施工区应进行必要的土石方平整,并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3.2 交通运输
3.2.1 当电厂设有铁路专用线时,宜设置施工临时铁路,施工铁路按工企三级标准设计,如需建设大件码头或沙石料专用码头时,应有专门的论证。
3.2.1.1 当电厂无铁路专用线并采用水路来煤时,施工期间宜尽量利用运煤码头,增加部分设施以卸运设备与材料,如需单独建设大件码头时,应有专门的论证。
3.2.2 施工道路
3.2.2.1 为减少对电厂永久性进厂道路的干扰,宜为施工生产区修建专用的进场道路,施工主场区至施工生活区及较远的水源地、灰场、管线等专用的施工现场,也应有可供施工用的道路,施工道路应尽量做到统一规划,永临结合,永临结合道路要考虑到施工期间道路的损坏
情况。
3.2.2.2 施工专用道路一般采用7米宽的泥结碎石路面,当需做为大件运输通道时,尚应满足大件运输车辆的要求。
3.2.2.3 施工现场出入口一般不应少于两处,出入口位置应考虑到物流顺畅及人流、货流分流并具有便利的道路引接条件。
3.2.3 大件运输
3.2.3.1 在可研阶段应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提出大件运输可行性的咨询报告,论证通路的可行性,并提出相应的投资估算。
3.2.3.2 在设备技术条件(或标书)中,应对大件运输限界条件提出要求。
3.2.3.3 当主设备厂家确定后,如大件运输可采用多种方式时,应做运输方式的技术经济比较,有条件的情况下,应通过招标,确定合理的运输方式。并按推荐方案提出大件运输措施费用概算。
3.3 力能供应
3.3.1 施工用水
3.3.1.1 施工用水水源应根据水源的种类、水质及水源地到施工现场的距离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在条件允许时,应尽量考虑永临结合,以节省投资。
3.3.1.2 施工用水单项工程的设计范围为:从取水地点至施工临时供水母管、临时供水升压泵房进水侧、或临时给水泵房至临时贮水池(塔)的取水、贮水设施和输水管道。但不包括供水环网。
3.3.1.3 施工总用水量应符合表3.3.1.3的规定:
表3.3.1.3 施工用水指标
----------------------------
机 组 容 量 |总 用 水 量 (t/h)
--------------|-------------
2×50MW | 100~150
2×(100~125)MW| 150~230
2×200MW | 250~350
2×300MW | 300~400
2×600MW | 400~500
----------------------------
注:主厂房为钢结构时取较低值。
3.3.2 施工用电
3.3.2.1 施工用电的工程量应包括从电源点高压外线起,到施工变电所6~10kV的配电装置(或开关站)止。
3.3.2.2 施工供电线路一般不设备用,但施工供电电源点的选取应根据供电能力、供电可靠性、电压等级以及距施工现场的距离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当与其他用户合建变电所时,投资应合理分担。
3.3.2.3 施工变电所(或开关站)宜靠近规划施工负荷的中心。主变压器应采用三相无载调压降压变压器,其容量应根据施工用电负荷容量(见表3.3.2.3),或由供电电源电压变压器最小额定容量来确定。
表3.3.2.3 施工用电指标
-----------------------------------
机组容量 |变压器容量(kVA)|高峰用电负荷(kW)
-------------|----------|----------
2×50MW |1200~1500 | 750~1000
-------------|----------|----------
2×(100~125)MW|1800~2500 |1500~2200
2×200MW |2300~3000 |2000~2700
2×300MW |3500~4000 |2800~3200
2×600MW |5000~7000 |4000~5600
-----------------------------------
3.3.2.4 当水源地、灰场远离厂区时,其施工电源设施宜按永临结合方式设置。
3.3.3 施工通信的设计范围应从当地邮电支局引出至现场施工通信总机的引入端,不包括通信总机,通信中继线可按8~15对外线考虑。当需新建线路时,应按永临结合的方式架设。
4 施工措施
4.0.1 施工措施费是指在施工中必须发生,而定额中明确不包括的费用。在满足安全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采用费用较低的施工方案,施工措施按院专业分工进行编制,经过施工组织专业认可后,归入“大纲”,并根据措施实际工程量编制概算。
4.0.2 对主厂房、冷却塔等建(构)筑物,当地下水位较高时,应提出合理的施工降水措施方案及工程量。
4.0.3 对取水、排水建(构)筑物的水下部分和地下水位较高的翻车机室等应提出若干可行的施工方案,结合工程量并按概算要求,多专业协同综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0.4 穿越或跨越铁路、公路、堤防以及河流的各种管(沟)道的施工方案,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提出具体施工措施与工程量。
4.0.5 与施工关系较大的设计方案,应就施工措施和工程量按概算要求,多专业协同综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如与相关定额使用条件不符时,应编制估价表,使经济比较结果能与概算一致。
4.0.6 设计中应为主要施工机械的使用预留条件,但不计列购置大型机械补助费用。
4.0.7 由于场地狭小等原因,设备、材料需要发生场外倒运时,应估算倒运量及运距,以计算二次倒运费用。
4.0.8 扩、改建电厂,为保证电厂安全生产需采取过渡措施时,应有方案论证与准确的工程量,并取得生产单位认可。
5附 则
5.0.1 本规定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5.0.2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1997年5月9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质量振兴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6〕98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质量振兴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质量振兴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四日
宜春市质量振兴工作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推动我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生活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打造质量品牌,实施名牌战略,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市政府50次常务会议精神,对各县(市、区)质量振兴工作进行考核,现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一)领导重视(20分)
1、将质量工作纳入本县(市、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了质量振兴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明确的、可测量的质量目标,并分解落实。(5分)
2、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常组织、研究、听取质量工作汇报,有会议记录或印发会议纪要(专题文件),能够按照质量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实施。(3分)
3、建立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责任制,并将有关职责明确到部门,形成健全完善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3分)
4、加强对质量工作的指导和考核,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质量振兴工作考核办法。(3分)
5、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质量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质量振兴工作,专项资金能满足工作需要。(6分)
(二)工作开展(30分)
1、涉及安全、健康、环保、动植物保护等重点产品的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占总数的80%以上,生产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企业获证数量占总数的90%以上。(5分)
2、开展“质量兴县(市、区)”活动,创建“购物放心一条街”,创建“服务满意窗口”,建成“无假货商品商店”2个以上。(3分)
3、本县(市、区)新增1个江西名牌,新增1个中国名牌,新增国家免检产品,新增地理标志产品,新增1个驰名商标获得企业。(每新增省级品牌1个得0.5分,新增国家级品牌商标得1分,总分不超过8分)(8分)
4、本县(市、区)拥有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通过验收。(4分)
5、本县(市、区)贯彻实施ISO9001族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占总数80%以上,50%以上企业单位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家以上企业已取得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家以上企业已取得HACCP认证证书。(4分)
6、积极组织企业参加省、市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认真开展“新一轮全面质量管理基本知识普及教育”培训。(2分)
7、认真组织大型质量宣传活动(主要包括开展“质量月”活动、“3·15”活动、“质量万里行”等)。在城区有质量宣传广告牌,报纸、电视有质量宣传内容,相关信息上报及时、宣传活跃。(2分)
8、在规范市场、引导消费方面,建立专业市场,制定专业市场管理规章。(2分)
(三)工作成效(50分)
1、辖区内无被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列为整顿、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及大案要案的现象。(10分)
2、辖区内无严重无证生产现象。(8分)
3、辖区内未发生区域性、行业性、恶性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件(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伤残的为恶性案件)。(15分)
4、辖区内未发生抵制和妨碍质量工作的违法行为,未发生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质量违法行为的地方保护事件。(7分)
5、辖区内生产企业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10分)
三、考核原则及方法
(一)考核总分为100分,采取分类计分方法打分。
1、比例指标,凡达到目标要求的计满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计零分。
2、量化指标,全部完成的计满分,未完成指标任务的按实际完成的比例计分。
3、对无量化指标,采取分档次计分方法,即将任务完成情况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四个档次。完成任务好的,按该项分值100%计分,较好的按80%计分,一般的按60%计分,较差的40%计分。
(二)考核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上报和考核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各项考核内容都应有原始资料或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为依据。
(三)考核程序。次年年初,各县(市、区)政府对照考核内容和要求先进行自评打分,并向市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书面自评材料,由市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到各县(市、区)进行实地考核,并提出初步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四)奖励办法。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依据年度考核得分评选1个先进县(市、区),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授予奖牌。
四、本办法由市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